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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财务管理混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

发布时间:2024-08-18阅读量: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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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经营

起纠纷

该如何维权?

不少人创业时

喜欢找亲戚、朋友等“熟人”当合伙人

本是为了携手共同致富

然而,因合伙经营引发纠纷

“伤钱又伤感情”的也不少

如何才能在合伙经营中

维护自身的权益呢?

案情简介

2014年4月,刘某与王某口头约定共同出资经营某太阳能热水项目,并口头约定项目收益的分配方式,项目建成后主要由王某经营管理。项目经营两年后,双方因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产生争议,2016年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刘某投资份额为21.7%。之后,刘某与王某又因收益问题而引发纠纷。2019年,刘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共计99.95万元。

以案说法

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:当合伙人无结算协议且无法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下,该如何认定合伙期间的利润额。在审理过程中,因合伙经营期间账务管理混乱,申请司法鉴定后又被鉴定机构以无法进行审计为由退回。而刘某未参与经营,其对王某提供的财务单据亦不予认可。为了解决纠纷,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,全面审查案件财务资料并查找关联案件证据,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、财务核算原则及计算规则等,最终对合伙期间的账务进行了合理的核算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第二款:“在作出判决前,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”的规定,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,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,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
风险提示

在合伙经营当中,投资者往往只重视具体的运营,而忽略了对财务账册的规范管理,为合伙经营埋下纠纷隐患。在审判实务中,由于财务账册混乱,“亲友反目”引发的纠纷案例很多。“亲兄弟还要明算账”,合伙经营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,如果投资者不注重财务管理,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因此,规范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管理,不但有利于减少纠纷,也能保护投资者自己,真正实现合作共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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